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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
公司解散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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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类型如下: 1.自愿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撤销登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解散。
1、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散公司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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