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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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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听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以及相应的证据、依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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