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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所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1-11-29
本文主要讨论最常见的公安机关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出具《释放证明书》,立即释放。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也有三种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通知。24小时内未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批准逮捕手续;(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三)拘留期间未查明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调查;(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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