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志愿者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根据《慈善法》以及《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活动时,应当保障志愿...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慈善组织应当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与此相对应,志愿者也应当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的义务。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人享有荣誉权。法人的荣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荣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法人是有荣誉权的。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五)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3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593人已浏览
8,9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