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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b1与a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形成连带责任?

2022-01-20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你所注册的A公司可以向外投资,但是不能成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投资人。 2、因此,你与X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B1,A在B1当中承担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是你的朋友X为普通合伙人,而你所注册的A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有限合伙人; 3、同理,你想再行以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投资B2合伙企业,与上面的解释是同一道理,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因为普通合伙人是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以投资额为限度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所以,建议你根据法律对你所投资或者注册的公司或者企业做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 5、而且如果你与他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炒股获得有关机构的正常审批的话,就属于合法的,是可以的,只是A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改为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这样才能够避免更大的风险。 以上分析及建议,如果你觉得对你有帮助,请选择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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