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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成立还用再缴出资,这是股东的义务。我国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最长的认缴期限为二十年。出资的日期是可以协商变更的...
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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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还能再成立公司。但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可以再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不能再设立一个新的一人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时不需要实收出资。现行《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出资成立时的实收出资制度已经转化为认缴制度。因此,股东在设计公司时,只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认缴出资即可。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要求实缴出资,仍然需要实缴出资。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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