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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必须在立案之后进行,否则就是违法侦查,会受到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
不,在中国,调查行为不仅包括调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活动,还包括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者自杀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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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您说的逮捕后侦查都九个月了还没有移交人民法院审理。这是不合法的。阅读!
刑事拘留是在立案调查后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报告、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拘留已经立案。
这是程序条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有两个: 1.由谁负责补充侦查。法律规定可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现在多数人赞同由公安机关补查,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第一,公安机关查过该案,熟悉侦查的过程和症结所在,加上其侦查装备水平优于检察机关,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劳动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这一做法也是宪法确定的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若原侦查人员有徇私舞弊嫌疑的可由检察机关补查。 2.补查的次数是否必须有两次。一般还是应以两次为宜。因为既然是证据不足,那就意味着此案有诸多疑点,应至少补查两次。现行刑诉法对此规定就是为了解决1979年刑诉法造成的无限期滥用退侦手段导致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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