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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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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须具备以下条件: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抢救费用已经产生,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第 一、交通事故必须要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 第 二、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 第 三、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 第 四、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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