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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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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法律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规定是: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法律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规定是: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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