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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 第一,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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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为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抓紧进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制定了分期分批出台计划。2016年11月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也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如《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执行规定》第76条至82条均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实践中经常遇见的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能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却未有任何规定。 到底能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追加?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这也导致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执行程序十分随意、混乱。有的法院一律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有的法院在执行中可随时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不仅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而且还可以对其采取一切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所以追加予否对整个案件的执行,对申请人的债权实现程度,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权益合法保护影响都非常大。为此,对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做以下一些探讨。 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相关法律作出了一些规定,具体有:《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作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变更和追加的条件和范围: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故在具体案件中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应由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即引发执行的法律关系进行严格审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符合追加情形的裁定予以追加。 (一)、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纯属个人债务,独立于夫妻家庭的。如用于个人挥霍的借款,故意伤害所应承担的债务,由于引发这类债务的行为均独立与夫妻家庭,其利益归属也仅为其个人,故该类案件仅能执行其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如用于购房以夫妻一方名义的借款,为维持家庭生活从事工作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于其行为对外虽仅以夫妻一方名义而为,但其实是代表夫妻家庭共同目的,共同利益,配偶一方也为此受益,故对此类案件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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