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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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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负责提出、接收和转递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没收、返还的理由和相关权属证明;(四)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五)有关没收、返还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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