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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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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是对交强险进行的定义式注解,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条例明确了交强险受到保障的对象应当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即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之外。所以,属于个人的两车相撞,依据交强险不能获得赔偿。
两车相撞能赔吗,交强险实行互碰自赔原则。所以满足条件的两车相撞,交强险是不会理赔的。主要内容如下:“互碰自赔”需满足的条件: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沈阳车险中的交强险(并且都未到期)。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不超过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注意事项: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此外,如果一方交强险到期也不适用于此规则,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车险向客户提供了续保短信提醒服务,避免了因脱保可能带来的麻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是指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将“被保险人故意”列为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规定。《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保险法》制定的,是《保险法》的下位阶法律,《保险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交强险条例》,《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对“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对此予以重申,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列为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其次,《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第三,《交强险条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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