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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多年来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复议申请书大致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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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告范围扩大,规章授权组织及复议机关均要当被告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二条增设了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被告资格从行政机关扩张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定授权的履行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今后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新《行政诉讼法》在被告资格问题上作出的另一个重大的修改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意味着,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原行政行为还是维护原行政行为,都要当被告。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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