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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一年,超过这个限期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2、当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或者听候消息,如果长时间没有消息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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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超过一年应当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将胡某取保候审长达十三个月,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案情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区别处理:一是对于被羁押的,若无继续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需要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予以解除;三是对于应当继续进行刑事诉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据此,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为一年。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予以解除取保候审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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