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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简称软件许可合同,是指软件著作人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的合同。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时,决定许可使用期限等事项的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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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除了报刊、杂志刊登作品的以外,其他著作权许可使用应该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口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且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无异义。或者能通过有关证据予以确认的,可以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许可指的是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许可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方式。著作财产权根据作品传播方式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使用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将上述权利的一种或多种许可给他人使用,例如:只是将复制发行权或者是汇编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著作权许可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需要注明许可使用的是专有使用权或者是非专有使用权。第二、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时间,例如是许可省或者是全国范围内使用,使用的时间是一年或数年。
1.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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