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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其家属可以向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
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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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及其制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人员领取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以向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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