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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首付为三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五成 此次新办法中规定贷款期限为20年,首套房首付为三成。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
首付就是买房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最低比例款项,当然支付也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余下的从银行贷款。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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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1、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非限购区域不低于25%。 2、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限购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对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借款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5、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首套房首付为三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五成 1.此次新办法中规定贷款期限为20年,首套房首付为三成。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2.同时,为了体现人性化原则,减轻临近退休职工的月供压力,《实施细则》对部分职工的贷款年限予以适当放宽,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二套房贷款现有住房面积须低于144平方米 3.贷款范围明确为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
(一)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同期首套住房的1.1倍。所购再交易住房楼龄在十年以上的,则相应提高一成的首付款比例。(二)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贷款。(三)对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及时更新等原因,显示借款人有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需借款人提供名下住房贷款银行的结清凭证作为佐证。公积金和商贷的二套房认定有区别:目前在二套房认定上,公积金贷款与商贷存在一定差异,公积金“认房不认贷”,商贷“认贷不认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认房不认贷”的意思是:只要你名下有房,不管是否结清,是否全款,都算二套房。商业贷款买房“认贷不认房”的意思是:只要你还有贷款未结清,就算二套房,结清了或是全款买的房,再买房就按首套房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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