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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进行设立登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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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登记吗,关键问题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民法典》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民法典》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
我国的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设立地役权。因此,本条规定的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包括两种情况:1.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甲和乙两地相邻,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甲地缺水干涸,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泽而地质肥沃。甲为了给自己的土地浇灌,早在lO年前,甲就与乙在乙地上设立20年的取水地役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上挖较宽的河道引水,并每年支付一定的1万的费用。lO年后的今天,甲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丙,那么,这时的丙不仅是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享有到乙地取水的地役权人,因此,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仍然可以继续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2.负担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上例中,如果供役地权利人乙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丁,那么,这时的丁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提供给甲取水的供役地权利人,因此,丁继续要为甲地负担剩余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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