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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户口迁移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结婚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落户地址的《产权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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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迁入地公安提出申请; 2、迁入地公安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公安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户口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公安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公安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同省户口迁移手续一般来说需要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去原籍的派出所办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户口迁移的情况多多,就看属于哪一种了。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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