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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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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地(州、市)、县(市、区)应分别成立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11—19人组成。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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