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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适用条件是需要拘传的嫌疑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传唤的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到其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留的,应当填写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传唤不得使用械具。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传唤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拘传的适用程序是:1.填写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一次传讯问不完的,到时即应立即释放。对需要再次拘传的,至少应当间隔一段时间方可以进行下一次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适用条件:(1)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74条①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②对原告适用的条件: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民诉法解释》第235条④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民诉法解释》第484条(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4)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民诉法解释》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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