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缴纳,如果立据人未缴或少缴印花...
房屋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缴纳,如果立据人未缴或少缴印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1991年9月18日《中国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第十条执行,印花税按照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1991年9月18日《中国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第十条执行,印花税按照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9人已浏览
370人已浏览
1,301人已浏览
8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