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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方法的共同原则及各自特点

2022-10-23
违约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其能够得到他订立合同所合理期望得到的东西。虽然在大陆法中,还认为违约救济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但各国合同法普遍认可以下的违约救济原则: (1)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特别在XX法中,法庭原则上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 (2)违约救济仅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而言,在买卖合同中并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害; (3)受害人可自行选择违约救济方法。在对方违约时,受害人可采取自助行为予以救济,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救济。违约救济方法的各自特点主要体现为不同救济措施所具有的的独特法律意义。以下就三种主要救济救方法的特点进行分析:其一,实际履行。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该救济方法旨在维护契约神圣原则、维护交易规则和经济秩序。其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现金赔偿方式弥补。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其三,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实际履行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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