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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022-08-09
(—)国际上对保理业务的定义 1911年出版的《牛津简明词典》对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是指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该定义较为简单,未能反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动因以及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特征等。 英国学者弗瑞迪·萨林格在其1995年出版的《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对保理做了如下定义: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账风险,或者为以上任何两种或全部目的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以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除外)。 在美国,1985年道恩斯·古特曼的著作《金融和投资辞典》对保理的定义是:公司将其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转让给保理公司,由其作为主债权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方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出卖方追索。 同时美国还有一个被普遍接受且较为严格的保理定义:保理业务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除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对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 (1)以即付方式受让所有的应收账款; (2)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记账工作; (3)到期收回债款; (4)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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