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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是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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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了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依法分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大鸿公司是以食品经营为中心的合作企业,属于普通合作性质。对于这样的合作企业,法律不禁止合作伙伴在合作合同中以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承担债务,但法律同时规定,普通合作伙伴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你商量的问题上,陆姓合作伙伴欠你4万元的债务,大鸿公司的其他股东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个责任履行完毕后,合作伙伴内的其他股东可以另行陆姓合作伙伴的索赔。这不仅是因为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上盖了大鸿的印章,他们公司也是因为普通合作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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