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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会议纪要有什么内容啊?

2022-08-05
根据宪法第三章的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都是我国的国家机构,在这些国家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纪要》首先明确:“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当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近年来的机构改革中,有一部分非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或者国家机构中的一些非正式在编人员实际上履行了部分国家管理职权,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但根据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再如,各级人民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实际上也履行了部分国家司法权,等等。对于这类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实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其范围如何掌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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