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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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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的案件依照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单处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一般来讲,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基层,同时都是对于一些比较简单、没有争议、也认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简化。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人起诉,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法定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 (4)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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