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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的产生或者发生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2021-10-26
1、并存债务承担是合同的一种,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2、并存的债务承担,前提是原债务的有效并存。原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合同成立时消失的,合同无效。如果原债务有必须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方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合同仍可有效成立。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并存的债务承担,其实就原来的债务来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的债务,其内容和范围不能比原来的债务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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