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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的取得制度是哪些

2022-08-08
人类对著作权的关注由来已久,在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即《安娜法》)之前,已有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思想及判例,而《安娜法》则代表着近代法律以成文法方式对著作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并在体系上日臻完善。 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著作权取得是从登记取得制度向自动取得制度发展的过程。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所谓登记取得就是指将有关作品向法定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寻求著作权保护的作者获取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则是指作者完成作品后无需办理登记手续即可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在《安娜法》之前,作品创作完成后的著作权由普通法来保护,其著作权自动取得并获得保护。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受“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当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立即对作品拥有了精神权利,作品即可受到保护,登记或其他因素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由此可见,在《安娜法》诞生之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之初都是以著作权自动取得为特点的。然而《安娜法》的颁布,明文提出了“登记”的要求,作品取得保护的条件是在书籍业行会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这一作法后来被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效仿。《安娜法》让著作权取得条件从自动取得“进步”到登记取得。一直到法国革命时期的版权法才重新对著作权自动取得用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在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对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也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以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美国则以登记作为著作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1955年《世界版权公约》的生效和1987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生效,各国对国内的著作权法纷纷进行修改,在著作权取得条件上越来越倾向于自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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