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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2021-11-15
占用和挖掘道路会影响和破坏道路或道路的配套设施,阻碍道路交通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应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有两个条件:一是应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这里的道路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公路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其他用于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维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职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除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此外,我国《公路法》还规定,建设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相关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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