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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一看守所的犯人判刑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一般直接在看守所服刑如果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将在判决后一个月内送到天河监狱(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
不会,一审判决后还有上诉期,如果上诉了则不能视为判决生效。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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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一般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
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宣判刑期后,由所在省司法厅监狱管理部门将犯人统一调配安排到服刑监狱或改造场所;如果剩余刑期较短,就在原看所守继续服刑。参考: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监狱局是“监狱管理局”的简称。监狱局是管监狱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国共设有两级:国家级和省级。 1、国家级:国家在司法部设立部属的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狱工作,并直接监管燕城监狱。 2、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监狱管理局,一般由省级政府的司法厅(局)实行部门管理,负责管各省的监狱工作。此外,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设立有监狱管理局。一般地,各级监狱管理局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监狱工作的全国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狱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依法管理所属监狱,领导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监狱处(科),指导下属监狱工作。(三)监督管理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指导突发事件处置,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四)制订罪犯教育改造规划,研究指导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矫治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五)负责罪犯生活卫生、疾病防控、警用装备、狱政设施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六)编制实施全国和地方各级监狱布局调整方案和发展规划,推进监狱改扩建、退出高危行业、资产处置和民警生活基地建设。(七)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承担罪犯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职责。(八)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九)负责所属监狱及监狱企业的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十)负责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民警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警务督察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监狱工人队伍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十一)负责监狱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监狱司法人权研究。(十二)指导监狱学会工作。(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省级党委、省级政府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等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二、拘役是刑事处罚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拘役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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