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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是指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不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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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中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瘫痪、麻风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如果有涉及到上面这些情形,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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