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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
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审核要点如下: 1、审查合同的内容。建筑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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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16、其他注意点。
工程合同中应当附中标通知书、专业条款、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文件等清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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