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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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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标准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予以废止。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许多违法情况都是违法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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