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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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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一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诚信。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公司和企业的财产,当然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是贪污罪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第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贪污罪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的人员通常担任一定的职务,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等。履行具体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会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如国有公司、企业会计、出纳、保管员等。四、主观要件贪污罪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明,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结果,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有以下四个方面: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另外,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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