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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的必经程序,只有确定工伤残等级才可...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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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能:(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三)停工留薪期确认;(四)工伤职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委托的工伤与疾病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六)依法承担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序的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机构诊治的工伤的有关资料(需提供原件)。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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