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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淮安哪儿有土地承包。国营农业企业及合作农业企业将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包给农工、农民自行耕种,承包者按照...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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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要结合你闲置地的具体用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闲置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6年开始,全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组),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草原、水面、“五荒”等农村集体土地,应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登记程序参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执行通过确权登记摸清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合同、证书等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四位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机制到2018年,全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耕地以外的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土地承包方31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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