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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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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火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第四十六条地震、火山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且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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