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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就立即生产。离婚协议中约定归男方或者女方所有的财产,立即就成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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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问:我与丈夫于2000年离婚,当时我们有9万元存款,两人对半分了。因女儿随我生活,他又一次性付给我3万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去年我们在亲友的撮合下办了复婚手续,想做点小买卖,他要求我把离婚时分割到的存款全部拿出来投资。我说投资可以,但一定要写明是我的婚前财产。他说“拉倒吧你,什么‘婚前财产’?明明是你跟我一块挣的,分开了再合上怎么就成了你一个人的了?”这下,我真不知道这个钱到底该算谁的了。 请问:像我们这样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到底该不该算“婚前财产”呢? 律师:答案是肯定的:算“婚前财产”!因为离婚所破坏的婚姻关系和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延续性,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实际上复婚就是第二次结婚,这个道理本来很简单,只是因为当事人没变,所以让人把本不该混为一谈的两组婚姻搅和到一块去了。
这要看你们是什么时候在一起生活的。依据(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不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共同生活,你们在一起生活期间的所得财产可按共有处理及分割。
离婚又复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仍有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一方所有。做出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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