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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与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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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垃圾桶里的东西应该算是遗弃物,捡拾者最多是不当得利,即使拒绝返还财物,一般也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产: 第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第三,别人的埋藏。垃圾桶中的财产一般属于遗弃物,不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将垃圾桶中的财产占有不构成侵占罪。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式围挡、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建设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硬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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