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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该怎样定罪

2024-08-25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该条款中的“妇女、儿童”根据文意解释,一般指的是没有亲属关系的妇女、儿童,但根据刑法缩小解释原理,该条款中的“妇女、儿童”亦应不排除行为人的近亲属的。其次,《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故本案应按照“贩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再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实际情况,将法定刑划分为三个档次: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指: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有上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罪行特别重大的;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五人以上的,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因为人不是商品,不能成为买卖的对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作为“特殊商品”加以买卖,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本案中,亲身父母出卖自己的子女,把自己的子女贴上标签以“商品”似的买卖并多大200多个,这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便是亲生父母自己卖掉自己的儿女也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款之规定“贩卖儿童罪”,贩卖当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本案的特殊性,(本案例属于恶性事件)理应根据刑法总则之规定,以贩卖儿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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