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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如果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或者反悔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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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对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和诉讼离婚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仅仅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者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对实质内容审查,因此,财产分割的部分没有得到国家公权力的确认,如果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是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在双方登记离婚后的一年内,若是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没有发现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于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作出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对有异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如果对离婚时分割有异议或者反悔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有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发现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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