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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
这些情况会终止调解: 1、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就不参加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还未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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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告知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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