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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鼓励动物养殖者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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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牛、羊、鸡、鸭的定点屠宰场所应当取得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核发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动物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在屠宰前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动物来源、动物产品流向、检疫证明编号等可追溯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记录、保存相关可追溯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记录、保存相关事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冷库经营者未查验、留存、保存相关证明和记录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动物产品销售者未提供动物产品可追溯信息凭据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未保存动物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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