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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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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柳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2)〈〈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3)〈〈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4)〈〈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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