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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事故责任也就无法确责,因为责任的确定只有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才有效力,其他一概无效。所以在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当事人应该积极要求...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强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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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结合当时的情况认定责任比例大小。耐心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签收,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签收后的三日内申请复核。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在签收交警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认为责任认定错误的,可以采用以下二种方式来处理:1、从收到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除复核申请,由上一级交警部门来重新复核,以确定原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确实认定错误的,可以由复核机关直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2、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向法院出交警事故认定错误的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如果经法院审查,交警所作责任认定确实错误的,则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来认定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1、需要结合当时的情况认定责任比例大小。耐心等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签收,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签收后的三日内申请复核。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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