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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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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结婚时,婚姻没有法律效力。无论结婚时间是否长,婚姻关系从法律确认开始就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 是指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因违反结婚法定条件而未发生婚姻效力的,应当宣告为无效婚姻。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不是婚姻的一种,它只是用来解释以婚姻为名非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不叫婚姻,只是同居关系。
无效的结婚申请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理由,以当事人的近亲和基层组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理由,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为理由,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成为当事人的近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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