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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可以将行业管理、社会事务治理、市场监督等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南沙新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南沙新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南沙新区的企业培训、输送技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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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应当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的社会服务。
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鼓励和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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