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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根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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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两个月左右,不能超过两个月。具体情况分析如下:1。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不得超过2个月;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3、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内无法终止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1个月;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可以延长2个月;综上所述,不同的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下列案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见人,但仅限于律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不能会见家属。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的逮捕书,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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