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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偿转让是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继承财产后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但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共同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共同处分。
法律对转继承之后能否存在代位继承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般允许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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